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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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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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執法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等司法解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當前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中亟待解決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現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的一般規定
1.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應當堅持公司形態法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股權平等,資本多數決,公司自治等公司法原則。
2.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應當注重維護公司社團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衡平各方主體的利益,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重視行政規章的參照適用。
二.關于公司訴訟案件類型和訴訟主體
(一)股東權糾紛
3.股東權確權糾紛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4.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公司成立后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5.股份轉讓侵權糾紛
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議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
6.優先認購權糾紛
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
7.辦理股權轉讓手續請求權糾紛
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之訴。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將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公司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8.股東會議表決權糾紛
因表決權效力發生爭議的,以公司為被告,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第三人。
股東會議侵害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9.股東知情權糾紛。(《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10.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公司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11.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糾紛
公司清算過程中,股東提起剩余財產分配給付之訴的,應列清算組為被告。公司未解散或未清算的,股東以公司為被告提起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訴訟的,應當不予受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12.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
因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13.股東會召集權糾紛
董事會未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或不按時召開股東會,股東起訴要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的,應列公司為被告。(《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
14.公司解散請求權糾紛
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公司解散情形,股東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應以公司為被告。
(二)損害公司權益糾紛
15.股東不履行對公司義務糾紛
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補繳出資。(《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公司可以該股東和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公司起訴違法抽回出資或股本的股東返還出資或股本的,可列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等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九十三條)
股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給付所得收益。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九十七條)
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鑒、財務帳冊的,公司可以侵占者為被告要求其返還,并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已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公司法》第五十九條)
16.董事、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糾紛
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因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賠償損失。(《公司法》第六十一條)
17.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等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當行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公司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對不當行為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提起訴訟的原告應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是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公司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與公司有關的合同糾紛
18.出資合同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出資合同或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成立后或設立失敗的,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因公司實有資本不足,公司股東對外承擔公司債務的,有權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追償。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不成或募股批準被撤銷的,已經繳納出資的認股人可以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出資及利息。(《公司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七條)
19.出資(股權)轉讓糾紛。
20.債權轉股權糾紛。
21.公司合并糾紛。
22.公司分立糾紛。
23.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24.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
25.中外合作經營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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